以案释法丨庭审观摩零距离 以案释法促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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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零距离观摩
面对面释法
案案都是检验营商环境的试金石,声声法槌都在为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加油。青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精准聚焦追赃挽损工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8月9日,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县工商联联合举行职务侵占案件庭审观摩活动,十几家企业代表受邀“零距离”观摩公开庭审活动。
案情简介

县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在甲公司从事刀头焊接工作,甲公司按照其领取刀头的数量核发工资,即每领取一包刀头,得加工费人民币40元。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汪某某利用焊接刀头的职务之便,陆续将其领取的刀头从甲公司转移,大部分刀头由其驾驶轿车运送至鄂州、宣城低价出售给张某某和董某,另一部分低价出售给在甲公司承包车间进行石料加工的李某某。汪某某非法占有甲公司财物共计60万余元。

庭审现场
△庭审观摩现场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汪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三被告人退赔的钱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甲公司。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宣判现场整个庭审过程条理清晰、规范有序、论证严谨,说理释法透彻有效,达到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为旁听人员呈现了一堂“沉浸式”警示教育课,让企业代表切身经历真实案例,亲自体会和感触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活动带来的危害后果,力求通过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场观摩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庭审观摩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用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将真实案件转化为“活教材”,通过“零距离”以案释法,更为直观地认识到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活动带来的危害,增强了对企业内部人员贪腐问题的认识,今后将持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合规合法经营、严守法律底线。
指导意义
下一步,县法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性开展涉企正反面典型教育,加强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企业发展的“定心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青阳县人民法院、青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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