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尔本:保护城市遗产重在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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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4月,一则“上海将正式开展第五批优秀历史建筑申报”的新闻引起关注。据相关报道,“已有200余处优秀历史建筑、近百个风貌保护街坊、近20条风貌保护道路进入了备选名单”。对城市遗产而言,增加保护对象是有必要的,但接下来,如何避免走“仅仅挂个牌子”的老路,显然也十分重要。

为更好地保护多样化的城市遗产,我们需要一种良好的、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协调机制。不妨看看世界排名第一的宜居城市墨尔本是如何做到这件事的。

墨尔本的城市遗产不仅包括历史建筑和遗址等物质实体,也包括城市肌理、公园水岸等历史遗留下来的空间环境。为了管理和维护好这些城市遗产,各级政府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并定期对保护对象进行评估,提出具体措施。此外,为了提升民众生活质量,增进社会文化活力,墨尔本相关部门还会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引导公众参与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沉淀多层历史

从1835年设镇建制,到如今成为世界最佳的宜居城市、南半球最负盛名的文化创意之都,墨尔本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从最初英国殖民者从当地土著换购而来的滩涂之地,到借鉴英美规划模式构筑的现代城市网格,是其萌生时期;19世纪中叶开始的淘金热,包括1901-1927年成为联邦首都带来的大量投资,形成了维多利亚式的城市风格;两次世界大战前的花园城市及郊区化运动,则奠定了城市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奥运会提升了墨尔本的影响力,也铸就了其“体育之都”的特性。此后,半个世纪不断涌入的新移民,进一步催生了城市的快速膨胀,最终将墨尔本带入了国际化大都市的行列。

漫步在墨尔本的大街小巷,我们依然可见这座城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沉淀下来的文化印迹:由英国人约瑟夫·里德设计并建于1854年的维多利亚州立图书馆、1856年的国会大厦、1867年的市政厅、1879年的皇家展览馆等,采用古典主义风格,展示了一个帝国新兴之地的雄心;建于1851年亚拉河上的皇子桥、1860年的城市公共浴室、1887年的女王维多利亚市场、1910年的弗林德斯街车站,至今还令人惊讶地发挥着完好的市政公共服务的功能;斯旺斯顿大街上建于1929年的曼彻斯特统一大楼则是装饰艺术派的典型代表,传承了美国芝加哥高层建筑的精髓;此外,始建于1846年的皇家植物园、1853年的墨尔本大学,以及1934年从英国移建于菲茨罗伊花园内的库克船长小屋,也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城市的历史与文化。

墨尔本的城市遗产,既有集中在旧城内的街道空间、民用建筑、政府、教堂、会馆;也有分散于郊外的灯塔古堡、车站码头、矿场栈道、海滨浴场;既有源于法国古典主义的作品,也有发端于美国的近代风尚设计;既有英国维多利亚式的英伦风貌,也有亚洲移民带来的东方格调。毫无疑问,整个墨尔本的城市特色正是源于这种不同地域,不同阶段的文化叠合。

保护的原则与体系

墨尔本能完好保留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城市遗产,与其先进的理念、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管理体系密不可分。尤其是经过多年的耳濡目染,大多数墨尔本人不仅具备较好的保护意识,而且能积极、理性地参与城市遗产管理的全过程。

首先,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强调文物类、遗址类物质遗产的保护,澳大利亚根据自身情况,注重各个时期本土与外来文化的多样性融合。正如1979年诞生于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针对保护对象所宣扬的:要保护、存留一切“有文化意义的地方(place of cultural significant)”。基于这样的理念,墨尔本的城市遗产,也就不只限于某一类型、某一时期的遗存,只要与城市文化相关联的、有意义的事物,无论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满足一时的价值判断,都能进入被关注、受保护、能存留的遗产清单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基础上,城市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不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各种有“文化意义”的遗存,通过多种途径被人们所认可和传承。这也使得一些有文化价值的建筑构件和小品,能结合新的建设需要,被合理保存下来。

其次,除了联邦政府的立法,澳大利亚各个州和地方也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机制。这既包括各类法律条文,也涉及相关的程序、机构以及监督手段等。如2006年制定的“维多利亚遗产:加强我们的社区”和2010年制定的“地方政府的遗产战略”等,都是在有关国际法和联邦法基础上的落实与深化。墨尔本市政厅和地方议会也有相关的遗产注册和评估法规,满足本地区的遗产管理需要。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墨尔本有一套完善的城市遗产管理体系。这不仅指各级政府部门、遗产理事会等机构,也包括独立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广泛的公众参与。在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保护理念引导下,在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大家各司其职,相互协调与监督,使得墨尔本的城市遗产处于一种能操作、有成效、可持续的管理状态下。

反观中国许多城市的遗产保护工作,思路与行动仍大多局限在政府主导的“文物保护”框架内。在城市快速发展的阶段,要么消极保护,要么仿古造假,完全偏离了城市遗产的真实性与多样性要求;一些针对有形遗产的保护工程,虽改善了物质环境,但忽略了生活形态的延续:历史名城、街区改造完成后,成为失去了原住民的标本,或成为商业旅游区。在这样的目标定位下,其法规和管理机制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专家意见和领导拍板的决策方式成为主导,公众很少获知情况或参与决策,被排斥在城市遗产之外,更谈不上成为“有文化意义之地”的“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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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这是奥地利的的城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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