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促销现场误会惹出伤害案 法院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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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这是我赔偿您的医药费18000元,都怪我一时冲动,被人挑拨。这多出的500块钱您拿着买烟抽,算我赔个不是。”“我也有不对,这多的钱我不能要,医药费赔了就行了,以后还是朋友。”这是近日在青阳县人民法院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中出现的和谐一幕,被告人方某与受害人周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当庭握手言和。
    被告人方某与受害人周某同在青阳县做建材生意。2014年8月24日,方某等十余个商户在青阳县举办建材商品促销会。周某未参与促销,但也来到现场并向客户索要电话号码。为此,方某的妻子吴某认为周某的做法不合生意规矩,与周某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今年9月7日,方某得知此事后找到周某理论,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周某的妻子李某见状上前将方某胳膊抱住,方某用力挣脱后,用拳头将周某鼻部打伤。经青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鼻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在庭审中,周某解释说,自己到方某店里要的是自己孩子同学家长的号码,要号码是方便孩子和家长交流,而不是抢生意,况且二人经营的商品本身就不同。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误会慢慢得以澄清,被告人方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将17500元赔偿金赔付给了周某,对自己给周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取得了周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结,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记者 冯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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