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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李冬琨)近日,青阳县公安消防联合木镇派出所,依法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导致火灾的青阳县居民陈某予以行政拘留1日处罚。
据悉,2月13日,青阳县消防大队与木镇派出所接警:该镇某电缆厂室外草坪发生火灾。消防大队与木镇专职消防队迅速出警。附近群众发现起火后立刻到周边厂房取来灭火器进行灭火。随后,在消防官兵和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火被扑灭,厂区内的桩机免受火势侵袭,挽回了财产损失。
事后,青阳县消防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发现该起火灾系因村民陈某在用氧气切割桩机时,未事先清理周围枯草,未在作业区事先放置消防器材预防,使切割时产生的火花引着地上的枯草,继而引燃机械内胶带所致。经认定,陈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导致火灾发生,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县消防大队依法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日处罚。
经过消防官兵和派出所民警的教育,陈某表示深知此次火灾危带来的危害性,他将在日后工作中,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此事故再次发生。
目前,陈某已被送至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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