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妻子”婚后人间蒸发 原来都是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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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2004年,经人介绍,青阳县33岁男青年查传明与贵州女孩陆珍相识并恋爱,20043l5日,两人就在青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陆珍与查传明在朱备镇共同生活。一年的婚姻生活让查传明感受到了家的幸福,但好景不长,2005611日晨,陆珍告知丈夫,自己要外出打工,便离开了家。查传明万万没有想到,妻子这一走,竟然会断绝联系。之后,查传明多方寻找妻子的下落,但由于陆珍的刻意躲避而一直杳无音信。无奈之下,查传明于20145月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向青阳县公安局蓉城派出所调取证明材料时,居然发现陆珍提交的结婚登记材料为虚假信息,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信息均系伪造。
而查传明的遭遇并非特例,该县蓉城镇的甘成与新河镇的姚进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甘成与湖北女子涂言丽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1年,涂言丽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20142月,甘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也发现涂言丽当年提交的结婚登记材料为虚假信息。姚进与云南姑娘陶晶晶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还育有一女,2007年,陶晶晶竟也丢下丈夫和女儿,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姚进发现,其登记结婚的材料也为虚假信息。这让三人既感到伤心,又觉得疑惑。他们都认为,自己的“妻子”持虚假身份证件、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该局未能依法核实双方身份信息,草率予以登记,才造成这样的尴尬局面。于是,三人分别将青阳县民政局告上法院,指出其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青阳县民政局对他们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
20147月,青阳县人民法院相继审理了这三个案件。审理中,青阳县民政局辩称,该局对该登记行为程序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该局要求男女方出具了《身份证》、《户口簿》,并在该局的监督下,出具了《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其申明:信息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青阳县民政局在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已尽到审查义务,该婚姻登记行为合法、程序正当。男女方共同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其登记出具的相关材料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婚姻登记的规定。而故意持虚假信息前来办理结婚手续的男女方存在恶意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青阳县民政局同时表示,同意撤销对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官介绍,查传明与陆珍、甘成与涂言丽、姚进与陶晶晶结婚登记程序虽然合法,但陆珍、涂言丽、陶晶晶所持的《身份证》、《户口簿》系虚假信息。该局对陆珍等人提交的《身份证》等结婚登记材料审查不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诉讼中,鉴于该事实认定错误,青阳县民政局同意撤销三个结婚登记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青阳县民政局于2004315日对查传明与陆珍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2006314日对姚进与陶晶晶做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以及2006616日对甘成与涂言丽做出的结婚登记行为。(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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