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驾乘险怎么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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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4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基本案情

     吴某驾驶车辆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吴某所驾车辆乘坐人张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吴某为其驾驶的汽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和驾乘险,未购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了吴某所购驾乘险的保险公司,获赔了相应的保险金。后张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吴某,要求吴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吴某认为,其已经购买了驾乘险,张某通过吴某购买的驾乘险获得了保险金的赔偿,其损失已经得到了填补,该保险已经替代侵权人吴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吴某无需再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根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据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吴某赔偿,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同时主张,故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通过驾乘险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驾乘险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座位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座位险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是一种责任保险。而车主为车辆上的驾乘人员所投保的驾乘险是一种车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旨在为伤者提供保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以司机的责任为前提。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时,保险公司需要对司机以及乘客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能抵扣驾驶员的赔偿责任,驾驶员仍应按责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来源:青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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