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违法加班欠工资 依法维权获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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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简要案情】

青阳县一村民鲁某一直在青阳县某公司上班,职务为车间主任,负责生产车间的日常事务,某公司向鲁某承诺,每月5号发放工资,且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另外某公司以标准工时工作制确定鲁某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鲁某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与鲁某商量后可以延长,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但某公司自2020年2月份以来,不仅没有实发鲁某的工资,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每月不定期要求鲁某利用周末时间加班,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共拖欠鲁某工资31824元,加班工资50992元,鲁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但该公司负责人一直躲避鲁某,拒不发放,鲁某无奈,向青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审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某公司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最后裁定,十日内某公司向鲁某支付工资与加班工资。【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来源:法治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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