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方式起争议 法院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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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近日,贵池区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原、被告双方对结算方式理解不一而引发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2009年4月,贵池区某涂料公司与某防水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由涂料公司向防水公司供应一批底面处理剂及外墙保温专用漆。双方约定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面积和单价进行结算,供方按约供货。双方最后约定折扣后的结算单价为9.5元/㎡。合同签订后,涂料公司依约供货。同年8月,双方对涂料公司所供底面处理剂及外墙保温专用漆的供货数量进行了结算确认。现涂料公司依据供货结算单中确认的供货量,结合折扣前的底面处理剂和外墙保温专用漆的单价,要求防水公司支付货款12万余元(不含已付款)。防水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按面积结算,现双方虽对供货数量进行了结算,但结算面积未确定,应待双方结算面积测量后据实结算付款。
    鉴于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诉讼期限及成本,在承办法官多次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防水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涂料公司货款6万元,该案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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