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交警查处首例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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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10月31日,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一名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刘某做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刘某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池州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交通违法受到处罚第一人。

     10月29日晚上8时许,高速三大队花园道口执勤民警检查一辆悬挂皖C782**号牌的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时,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鼻而来。民警立即固定证据,将驾驶员刘某带离至大队询问室。经酒精测试,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显示为78mg/100ml,经查刘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性质为营运,民警检查了其相关营运手续,告知刘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即将驾驶员刘某送往东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

     经调查,皖C782**号牌的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系驾驶员刘某,长年从事蚌埠至景德镇运输猪饲料业务。当晚刘某在东至升金湖服务区饮酒后已经休息,不想货主催着要货,刘某心想天色已晚又下雨,路面上应该没有交警执勤了,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没想在花园道口被执勤民警逮了个正着。民警对其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了酒后驾驶给自己、他人和自己的危害性,刘某后悔莫及。

    民警对刘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市交警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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