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手机套餐流量月底不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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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拆除了商品包装也可以视为商品完好,享受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快递丢失了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手机通信套餐未使 用完的不得清零……昨天下午,省政协就《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召开立法协商会。据了解,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消法》的条款,对网购、 消费者信息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网购 拆除包装也可无理由退货
  现象:《消法》中“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存在退货标准不明确、网购多件商品退货难确认、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存在争议、让经营者举证不靠谱等问题。比如 实际操作中,电商普遍把“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经常以收到的退货不能达到二次销售标准,而拒绝退货或者额外收取包装费用。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排除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未在消费者点击购买时作出“一对一”提示说明的,视为未经确认。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 商品包装的;试用、调试、安装商品的,均可视为商品完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除网购外,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 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快递 快递丢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现象:近年来快递投诉大幅攀升,主要存在快件派送延误、投递不到位、甚至要求收件人自行取件;快件“保丢不保损”,对未保价快件只赔偿运费,对快件 破损、内件短少等不予赔偿;签收程序不合理,先签字后验收,或擅自让他人代为验收;快递价格不公示,随意定价;逾期收取托管费等问题。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按消费者实际损失赔偿,快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另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房 买房人改主意订金应全退
  现象:购房者改变购买意愿后,拒不退还或打折退还事先收取的费用;开发商通过广告、宣传单、沙盘等形式夸大其词,虚假承诺。
  草案: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 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海报、沙盘等宣传就房屋和规划设施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的,视为合同的内容。小区规划变更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经营者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 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退房;消费者退房的,由房 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流量 套餐未用完流量不得清零
  现象:不少消费者存在这样的疑问:上个月没用完的手机流量,下月就会被服务商清零,这太不公平——花钱买流量,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就不累计?
  草案:对于运营商月底未用流量清零的这种“霸王条款”,草案第五十九条(四)中明确规定:以套餐方式收费的,应当按实际接受的服务计量收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此外还规定,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未经消费者同意,绑定软件自行开通上网、电话、短信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隐私 可向垃圾短信发送方索赔
  现象:很多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与交易无关的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进行买卖,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使消费者不堪其扰,甚至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可乘之机。
  草案: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学历、肖像、身体特征、健康状况、身份证号、婚姻家庭情况、住 址、电话号码及其他通讯方式、收入与财产状况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相关的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使用者和泄露者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未经 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通信平台停止发送。通信平台不能提供发送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通信平台要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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