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将出台,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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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市政府将出台管理办法,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监管,维护公共安全,建设生态池州。现拟定《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适用范围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主城区建成区的区域范围,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城区、平天湖风景区、科教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建成区。
禁燃地点(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高层建筑;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
(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八)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禁燃时间(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遇举办婚丧事宜情形的,可燃放少量烟花爆竹,同时不得对公共安全或他人造成影响。
处罚(一)违规燃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罚。
(二)违规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能够提供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自2016年1月 1日起实施。

征集意见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联系邮箱158566210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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