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某、王某两名被告被贵池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以罚金5万元。 自2013年5月,李某伙同王某利用他人信用卡明细账目,非法秘密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后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变更账户预留手机号,并冒充他人用“支付宝”、“易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戴某、汪某等6人信用卡资金6万余元,用于网络游戏及李某的个人开支等。案发后,贵池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将二人抓获归案,并将所有赃款全部追回。 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二人在归案后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且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警方提醒:信用卡持有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卡主在保护好密码的同时,对自己的卡号、身份信息也要保密,以防止被犯罪分子觊觎。当与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收到异常短信时,卡主一定要引起重视,如非本人操作应立即通知银行采取阻止措施并立即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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