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罚款无视法律 东至三公司无一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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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近日,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对拒不履行东至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家单位予以强制执行,依法缴纳罚款71000元。至此,一起久拖未决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宣告结束。

       2013年7月,东至县公安消防大队监督员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东至县部分企业单位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可燃木材堆场随意堆放占用在建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等问题,这些单位企业涉及商场、化工、服装、建筑、工程等领域。多数单位经大队耐心教育讲解,上门服务指导,均配合及时缴纳罚款和整改问题,但截止13年底,仍有三家单位在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然未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投入使用。


       今年1月,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书面催告该三家单位及时履行法律责任,但该三家单位均未缴纳罚款,也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抱有侥幸心理,摆脱法律的制裁。为此,大队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该三家单位行政处罚罚款71000元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法院审查认定,该三起案件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及时受案,作出公正裁决,维护了消防法规的威严和严肃性。三家单位追悔莫及,遂立即将罚款及加处罚款一并交到人民法院。至此,一起久拖未履行的消防行政处罚案终告结束。


      案件虽已结束,但却留给人们许多耐人寻味之处。一方面,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东至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能够认真严格地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同时针对被执行对象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能利用法律武器,做到以法护法,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作为被执行对象的三家公司,在违法事实发生后,既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在法定期内履行义务,只能说明企业法律意识的严重淡薄。


      消防部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行为罚的权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行为罚是很难执行的。但今后凡是违反消防法规拒不履行处罚的都可诉诸法院强制执行。一些持观望态度的不履行消防处罚的单位也受到震动,让抱有侥幸心理的“老油条”们看到法院也可以执行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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